(一)经济补偿金=0(无需支付,17种情形)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终止,或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
1.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解除;
2.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
3. 劳动者提出,协商一致解除;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单方解除:
4.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5.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6.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
7. 同时建立多重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且拒不改正;
8. 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单位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
9.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期满或主体消灭终止(单位无续签意愿或劳动者不同意续签):
10.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
11. 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2. 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
(其余情形略)
(一)经济补偿金=N(应支付,41种情形)
劳动者因单位过错解除(被迫解除):
1. 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 未依法缴纳社保;
4. 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
5. 单位欺诈、胁迫导致合同无效;
6. 单位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
7. 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
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协商解除:
8. 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
9.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10. 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11.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协商不成;
12. 经济性裁员(重整、困难、转产、客观经济情况变化等);
劳动合同终止(单位原因):
13.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同意续订或降低条件续订;
14. 单位被宣告破产、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
15.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终止;
劳务派遣特殊情形(12种):(因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单位解除等)
(三)经济补偿金=N+1(需支付代通知金,3种情形)
仅限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且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时,方产生“+1”: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3. 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协商不成。
需注意:经济性裁员、协商一致解除、期满终止等情形,均不涉及“+1”。
(四)赔偿金=2N(违法解除/终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单位应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的两倍。常见违法解除情形: 员工无过错且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而辞退;解除程序违法(如未通知工会);女职工“三期”内违法解除等。
(一)计算年限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4)封顶限制: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封顶,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计算基数
(1)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得工资,含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N”“N+1”“2N”不仅是简单的数字符号,背后是严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我们建议:
1. 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务必对照法定情形,确保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避免因操作瑕疵将“合法解除”演变为“违法解除”,导致赔偿金翻倍。
2. 对劳动者:理性认识自身诉求的法律依据,区分“应得”与“不应得”,避免因误解(如主张2N+1)而拉长争议周期,增加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