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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产品质量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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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宜群律师  来源:昆山法律服务网  阅读: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依法接受原告尚志造漆(昆山)有限公司的委托,并受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就尚志造漆(昆山)有限公司诉常州华裕鸿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今天依法出庭履行职务。开庭前我们认真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业务往来清楚,原告供货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收到原告货物,应履行支付货款义务。

理由:1原告于2007419日和2007622分别向被告供应货物价值合计人民币92070并分别2007425200779向被告开等额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已经履行了作为供货方应履行的义务。

2、被告在收到原告货款后,经原告再三催促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尚未支付,被告愿意把剩余货物价值达15210元退回给原告,原告考虑存在货款收不回的风险,同意被告把剩余货物退回给原告。而并不是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于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本案中,原告于20074月份供货后,便开始向被告追款,被告一直拖欠,无奈原告只能在2008430日把剩余货物拉回来,并不是当场出现质量问题而退货,这可从货物拉到原告处的时间可以证明。

二、被告原告供货存在质量问题,是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被告也无法举证证明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理由:1原告与被买卖交易多次从无发生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且原告完全有信心为被告出具承诺书,这从被告提供的承诺书可以证明。

2、被告提供的《关于六价铬超标的函》,原告并没有收到过此函,且也没有原告对此反映的事实确认,因此此函是被告单方伪造。另外,被告提供一份《EMS国内快递》,原告没有签收到。毫无文书司法鉴定知识的人都能看出在EMS快递单上“《关于六价铬超标的函》”的字样是后来被告增加上去的。

3、被告收到原告货物后,应当及时检验并告知原告,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货物后即投入生产使用,并没有告知货物质量不合格,在原告起诉要求支付货款时才依此理由拒付货款。另外,被告提供的《东林电子进料检验报告》的证据,所反映的六价铬超标,并不能证明是原告供货不合格导致,也有可能是其它厂家供货。另外,也不排除被告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导致六价铬超标。因此,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供货存在六价铬超标的情况,请法庭参考。

被告不支付原告货款及利息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理由:1原告向被告供货,根据双方交易习惯,应在收到原告货物及增值税发票一个月支付货款。本案被告收到货物后,没有及时付款,原告催告多次未果,无奈只能诉至法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货款,同时有权主张银行同期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恳请法庭查清事实,以维护告正当、合法的权益。

代理人:陈宜群

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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