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债务清收 >> 文章正文
欠条无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最高法复批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前言


       在民间借贷与商事交易实践中,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无力偿付,转而出具一张未载明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是极为常见的情形。然而,正是这张看似简单的欠款条,常常引发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争议——它究竟意味着债务的中断,还是新债务的确认?权利人应在何时主张权利,方不致因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在民间借贷与商事交易实践中,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无力偿付,转而出具一张未载明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是极为常见的情形,然而,正是这张看似简单的欠款条,尝尝引发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争议,他究竟意味着债务的中断,还是新债务的确认?权利人应在何时主张权利,方不致因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作出《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并在2020年根据《民法典》的施行进行了修正。该批复虽针对个案请示,却确立了此类情形的通用裁判规则:债务人出具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若权利人此后未再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收到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本文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及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该批复的适用逻辑与裁判要旨进行梳理,以期为实务中类似问题的处理提供清晰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

(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此复。



图片

解读

图片

  【解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故本条的修改,实际上是表述上的规范化。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结语

综合批复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就“债务到期后出具无还款日期欠款条”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可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性质认定:欠款条的出具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债务人于履行期限届满后出具欠款条,其行为本身是对债务的承认与确认,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依法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第二,重新起算:时效自收到欠款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后,若权利人(债权人)未再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则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收到欠款条之日的次日起重新计算。此处的“次日”起算,系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关于期间计算起点的规定。

第三,实务启示:

对债权人而言,收到欠款条后,应及时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三年)内主张权利,避免因“有欠条在手”而疏于催收,导致时效届满。

对债务人而言,出具欠款条即意味着原债务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不能以“欠条未写还款日期”为由主张时效抗辩。

该批复虽历经修法而保留,其核心规则至今仍具指导意义:欠款条不是债务的终点,而是新一轮时效的起点。 权利人唯有及时行权,方能使债权立于不败之地。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代理词
·交通肇事罪成功获得缓刑..
·一起产品质量纠纷代理词
·苏州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
·从仲裁败诉到一审全部胜..
·一起从劳动仲裁到深圳中..
·犯罪嫌疑人被关昆山看守..
·一起疑难工伤认定的举证..
·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股..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