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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拿现金,又反悔要补缴,费用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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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与员工协商不缴社保,改为每月发放一笔“社保补贴”;也有部分员工为了每月多拿一些现金,主动要求公司不缴社保并签署《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

这种操作看似“双赢”——公司省了钱,员工到手现金多了。然而,一旦员工反悔,要求公司补缴社保,甚至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往往陷入"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窘境。

那么,补缴社保的费用究竟由谁承担?员工自愿放弃后又反悔,还能要求经济补偿吗?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院对此作出了明确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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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社保的约定一律无效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根本性问题: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或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答案是:绝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意味着,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通过双方约定或劳动者的单方承诺予以免除。

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一规定终结了长期以来关于“放弃社保协议”效力的争议,统一了全国司法裁判口径。传统的“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现金补偿替代社保”等操作模式已被全面否定。


补缴的社保费用谁承担?

01
社保本金:各自承担法定比例

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时,社保本金按照法定比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应缴部分,劳动者承担个人应缴部分。

02
已发放的社保补贴:劳动者应予以返还

如果用人单位已将社保费用以“社保补贴”、“现金补助”等形式发放给员工,那么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能否要求员工返还这笔钱?

答案是:可以,但有前提条件。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京高法发〔2014〕220号)第48条明确:“用人单位以向劳动者支付金钱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补缴社会保险后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已付金钱?如果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为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金钱。”

2.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规定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6号)明确:“从公平原则出发,劳动者应将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本人的社会保险费用返还用人单位。”

3. 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曾规定,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给付的社会保险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正式施行的《解释(二)》虽未保留该条款,但《解释(二)》第十九条对“不缴社保约定无效"的明确否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 为用人单位追回社保补贴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返还社保补贴,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已实际向劳动者发放了社保补贴及具体数额。如举证不足,则面临败诉风险。

03
滞纳金: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由谁承担?

答案是: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不能要求劳动者赔偿。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未及时缴纳或未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系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措施,用人单位因未缴纳社保而支付滞纳金系其对未履行法定义务而承担的法定责任,该滞纳金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这一裁判规则具有普遍适用性,多地法院均持相同立场。

04
员工反悔后能否索要经济补偿金?

这是用人单位最为关注的问题: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反悔,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还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答案是:可以。

这一结论已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并在多地法院的生效判决中得到确认。


典型案例:王菊花诉北京某物业公司案


2013年3月26日,王菊花入职北京某物业公司,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菊花自愿放弃社保缴纳。2019年11月30日,王菊花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邮寄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王菊花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8000元。公司不服,以王菊花自愿放弃社保为由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因此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未依照法律规定为王菊花缴纳社会保险,王菊花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公司关于王菊花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抗辩意见,均非免除其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事由。

北京高院再审认为: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因此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关于王菊花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北京高院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案号:(2021)京民申3465号(当事人系化名)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2025年6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朱某平诉北京荣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作出再审裁定(案号:(2025)京民申2181号),该案例已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为2026-07-2-533-001。

该案的裁判要旨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4
员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1. “放弃社保协议”毫无法律效力

无论员工签署何种形式的《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放弃社保,该约定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也不能作为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抗辩理由。

2. 补缴社保后社保补贴可追回,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可要求劳动者返还已发放的社保补贴,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社保补贴的发放事实及具体数额,否则面临败诉风险。

3. 滞纳金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属于对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惩罚措施,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不能转嫁给劳动者。

4. 经济补偿金风险不容忽视

员工以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解释(二)》施行后,该规则已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

5. 合规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切勿为节省成本而与员工协商不缴社保或以现金补贴替代。这种做法不仅不能规避法律责任,反而可能面临补缴社保、支付滞纳金、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多重风险。从长远来看,依法缴纳社保才是降低用工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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