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用人单位最为关注的问题: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反悔,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还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答案是:可以。
这一结论已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并在多地法院的生效判决中得到确认。
典型案例:王菊花诉北京某物业公司案
2013年3月26日,王菊花入职北京某物业公司,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菊花自愿放弃社保缴纳。2019年11月30日,王菊花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邮寄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王菊花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8000元。公司不服,以王菊花自愿放弃社保为由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因此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未依照法律规定为王菊花缴纳社会保险,王菊花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公司关于王菊花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抗辩意见,均非免除其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事由。
北京高院再审认为: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因此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关于王菊花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北京高院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案号:(2021)京民申3465号(当事人系化名)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2025年6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朱某平诉北京荣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作出再审裁定(案号:(2025)京民申2181号),该案例已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为2026-07-2-533-001。
该案的裁判要旨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放弃社保协议”毫无法律效力
无论员工签署何种形式的《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放弃社保,该约定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也不能作为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抗辩理由。
2. 补缴社保后社保补贴可追回,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可要求劳动者返还已发放的社保补贴,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社保补贴的发放事实及具体数额,否则面临败诉风险。
3. 滞纳金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属于对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惩罚措施,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不能转嫁给劳动者。
4. 经济补偿金风险不容忽视
员工以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解释(二)》施行后,该规则已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
5. 合规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切勿为节省成本而与员工协商不缴社保或以现金补贴替代。这种做法不仅不能规避法律责任,反而可能面临补缴社保、支付滞纳金、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多重风险。从长远来看,依法缴纳社保才是降低用工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