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收账款的催收和诉讼要点
一、事前措施
为了降低坏账风险、提高回款效率,企业应在交易前和交易过程中采取以下事前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应收账款风险:
1.事前评估客户信用,筛选优质客户,避免高风险交易:
通过收集客户营业执照、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资质文件,在央行征信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系统中查询企业征信,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设定信用评级。对于新成立、负债率高、有诉讼记录等高风险客户可限制赊销额度或要求预付款。此外,还应当定期复审客户信用状况,调整授信额度或账期。
2.优化合同条款,减少争议: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等条件,比如约定“货到30天内付全款”,分期付款的还应明确分期计划,如“首付30%,验收后付70%”。此外,应收账款债权人作为合同中的卖方,往往承担较高的商业风险,因此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未付清全款前,货物仍归卖方所有”的所有权保留条款,降低企业损失风险。
3.实时监控应收账款,提前发现风险并干预:
企业应定期对账,每月或每季度与客户确认账单,避免金额争议。按30天、60天、90天以上的逾期天数对账款进行分类,重点关注高风险账款。付款日前35天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向客户发送付款提醒函。
二、事中管理
对应收账款进行实时监控,能够提前发现风险并及时干预,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1.做好应收账款清收管理工作:
基于应收账款的性质和基本条件,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根据不同时间、不同类别或者不同数额划分不同应收账款的处理方式,而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运用,包括暂停供货、暂停提供劳务、追回货物等。
2.加强应收账款的分析和监控力度:
履约过程中及时跟踪账款的回收进度,并与客户保持有效沟通。企业的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应收账款情况,每月或每季度与客户确认账单,避免金额争议。
3.必要时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企业可根据《民法典》有关不安抗辩权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恶意拖延办理货款结算及付款的客户,如其注册资本金不足以支付所欠货款的,或发现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企图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企业可暂停继续供应货物或服务并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
三、事后催收
通过阶梯式的催收方式,根据逾期程度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催收措施,将应收账款的回款率最大化。
1.电话、邮件催收:
短期逾期的,企业可通过电话、邮件的方式温和催收。确认付款计划,要求限期付款。若客户短期困难,可签订补充协议,协商分期或延期还款。注意通话时要通过电话录音等方式完整记录通话内容,对于重要承诺应当要求对方通过邮件、短信等形式书面确认,形成完整的催收证据链。
2.《催收函》催收:
《催收函》正式表明企业催收立场,能够促使客户优先处理债务,为后续法律程序做铺垫。同时,作为正式的书面催告形式,可作为诉讼证据,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催收函》应当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本信息、欠款金额、逾期天数、逾期利息计算(如有),并明确最后付款期限以及指定收款账户的信息。同时,还应当写明引用的合同条款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明确对方违约将会产生的后果。注意《催收函》发出后应当保留寄件凭证或邮件截图,发送后3日进行电话确认,对方无回复的后续可升级催收措施。
3.登门催收:
登门前应当将合同、对账单、已发送的催收函等文件备齐,在登门面谈的过程中,同样需要做好录音取证。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现场签署《还款承诺书》。现场发现对方财产线索的,应当对车辆车牌、设备编号、仓库库存等进行拍照和记录,以便后续保全事宜的推进。
4.《律师函》催收:
对长期拖欠债款的客户,企业可以通过律师的介入正式催告,通过法律途径增强威慑力,敦促应收账款债务人积极还款。并且可以在《律师函》中表明“如债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本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支付诉讼费和律师费。”
5.依法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支付令的申请无需开庭审理,法院审查后直接发出。生效的支付令效力等同于判决书,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6.诉讼催收:
对于长期拖欠应收账款、商业信誉不良或履约付款能力差的客户,企业应尽早提起法律诉讼或仲裁追偿债权。下文将重点讲述通过诉讼催收应收账款的准备以及注意事项。
四、诉讼催收账款的要点
1.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对应收账款债务人提起诉讼时要特别注意账期,账期超过3年的,可能会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使得对方取得抗辩权,导致企业无法胜诉。如果在对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企业一直持续地催收,且证据较为完整,那么该对该账款债务人提起诉讼时一般不会超出诉讼时效。
2.证据收集与整理:
(1)基础债权文件:①合同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付款条件、违约责任等。②订单、交货单、验收单:证明货物已按约定交付。③发票、对账单:确认应收账款金额及债务人确认记录。④还款承诺书:证明债务人对欠款的承认。
(2)催收记录:书面催收函件(EMS邮寄凭证及签收记录)、邮件、短信、微信、通话录音等。
(3)债务人信息: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②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住址、联系方式。
(4)财产线索: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股权等。
(5)其他:保证合同、抵押或质押登记证明等担保文件、债务人停业或转移财产等经营异常的证据。
3.财产保全:
(1)可保全的应收账款类型:合同约定的未到期债权(如货款、工程款、租金等);已到期但未支付的债权(如拖欠的货款);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确认的债权(如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不可保全的情形:债权已质押给第三方(需优先考虑质押权人权利);债权已转让且通知次债务人(受让人取得权利);债权存在争议(如次债务人已提出抗辩)。
(2)申请前应当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具体的次债务人的名称、联系方式、欠款金额、履行期限等应收账款信息以及合同、发票、对账单等证明债权存在的文件。
(3)准备担保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同时,也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保险公司保函是较常用的方式,需选择法院认可的保险机构。
(4)保全期限:应收账款保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需在到期前申请续行保全,否则自动失效。
(5)诉前保全应当及时起诉。若采取诉前保全,必须在30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