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活动中,合同是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基石,而管辖条款则是解决未来潜在争议的“导航图”与“主战场”选择器。约定清晰、合法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能够降低争议解决成本、提高效率,避免陷入漫长、被动的程序之争。为帮助企业有效构筑合同中的程序“防火墙”,特梳理协议管辖的常见问题与核心实务要点。本指引主要包括:常见问题、行为指南、入库及典型案例、法条及政策索引四部分(注:本指引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更新时间:2026年8月
一、常见问题
1.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是否一定有效?
“有约定”不等于“约定有效”。合同双方虽可自由约定管辖法院,但该约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得违反关于集中管辖等特殊程序规则,同时该地点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人民法院案例库相关案例编号:2025-01-2-084-001/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约定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一定更有利吗?
“约定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不等于“绝对有利”。约定己方所在地法院虽在诉讼便利性上占优,但需综合评估对方未来履约能力、财产所在地及执行难度。若对方主要资产与经营活动均远在外省,即使胜诉也可能面临异地执行的困难与成本。
3.合同约定了“或裁或诉”是否就能任意选择?
“或裁或诉”约定不等于“可任选其一”。合同中同时约定“可向某法院起诉”和“可向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或裁或诉”条款,仲裁协议无效,争议将由法院处理。
4.“合同签订地”是否就是“签订行为发生地”?
“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不等于“签订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是一个需要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若只载明“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未明确写明合同的具体“签订地”,可能导致管辖约定不明,则该管辖约定无效。
5.“守约方所在地”能否视作“起诉方所在地”?
约定“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不等于“当然由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由于合同双方是否遵守合同约定,是否构成违约,需要通过实体审理认定,在立案受理阶段难以确定,故此类约定属约定不明,协议管辖无效,将适用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相关案例编号:2024-01-2-084-002/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二、行为指南
1.首选约定具体、明确、唯一的管辖法院。最清晰的方式是直接写明“提交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避免使用选择性或多义性表述。
2.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避免约定与双方及合同毫无地理联系的“中立第三地”法院,此类约定可能因缺乏“实际联系”而被认定为无效。
3.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连接点。在权衡利弊后,可约定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些都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认可的选项。
4.审查合同履行地的具体指向。“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在实践中较为复杂,尤其对于给付货币、不动产、网络交付标的等不同性质的合同,有必要在条款中尝试进一步明确。
5.区分“协议管辖”与“应诉管辖”。即使合同没有管辖约定或约定无效,若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则受理法院可基于“应诉管辖”取得管辖权,切勿因程序疏忽而丧失权利。
6.注意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涉及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纠纷等法律明确规定由特定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协议管辖无效,必须遵守法定专属管辖规定。
三、入库及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某昌公司诉某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同中关于“守约方所在法院管辖”的约定无效
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4-01-2-084-002/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民事 买卖合同纠纷 约定管辖 合同履行地
裁判要点:当事人管辖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应当明确,在起诉时能够据此确定管辖法院。由于合同双方是否遵守合同约定,是否构成违约,需要通过实体审理认定,在立案受理阶段难以确定,故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并不明确,无法依据该约定确认管辖法院,应认定该管辖约定无效。
基本案情:原告某昌公司诉称,其与被告某华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生产的电器产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出售的电器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案涉《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守约方可在守约方所在地提起诉讼”,原告遂向其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2022年3月16日,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1521民初741号之一民事裁定,认为《产品购销合同》的管辖条款约定不明,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某华公司住所地即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如果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守约方可在守约方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本案未经实体审理,现无法确定哪一方当事人为守约方,故原、被告在合同中对管辖的约定属约定不明,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故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合同履行地,合同中并未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原告阳谷公司主张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该项诉讼请求指向的是被告交付质量合格标的物的合同义务,争议标的属于“其他标的”,被告属于履行义务一方,故其所在地河北省元氏县应为合同履行地。综上,因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河北省元氏县,故本案应移送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处理
四、法条及政策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