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1600多万元股权回购纠纷案的法律分析
【案情摘要】
2017年,原告王某某投资600万元受让了我方当事人张某某持有某环保科技公司2%的股权,协议中包含对赌条款:若环保公司未在2022年底前上市,原告有权要求张某某回购其股权。
2024年,因目标未能实现,原告某某提起诉讼,主张按年化15%复利计算,要求我方当事人张某某支付高达1535万元的回购款及违约金,并以违规使用资金为由要求赔偿120万元,各项诉求共计1600多万元。
我方当事人张某某作为被告,遂委托团队陈宜群律师、肖林律师为其及公司提供案件代理服务。
【争议焦点】
本案的传统辩论焦点通常在于“回购条件是否成就”或“回购价格是否合理”。然而,本律师团队并未拘泥于此,而是通过深度剖析案件事实与法律原理,为公司生存开辟了全新的抗辩路径,将争议焦点引向:
1.回购权是否已在合理期限内消灭?
2.原告行使回购权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是否构成权利滥用?
3.在公司已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支持回购是否会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违背资本维持原则?
【律师代理策略】
1. 回购权已因超期行使而消灭
观点阐述:我方主张,协议虽未约定回购权行使期限,但该权利属于形成权,为稳定交易关系,应参照《民法典》第564条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即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事实结合:回购条件在2022年12月31日即已成就,但原告直至2024年5月才提出回购要求,已远超一年的合理期限。其回购权已然消灭。
2. 原告行使权利具有不正当目的
观点阐述:我方深入挖掘背景事实,指出原告在明知公司自2023年起已涉及多起诉讼、经营严重困难、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突然提起回购诉讼。
事实结合:原告此举并非正常的投资退出,而是企图在公司“沉船”前,利用股东身份和回购条款抢先抽逃出资、转移自身投资风险,严重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构成权利滥用。
3. 支持回购将违背资本维持原则
观点阐述:我方援引《九民纪要》精神,强调审理此类案件需平衡投资方利益与公司债权人利益。当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允许股东通过回购方式先于债权人退出,实质上违反了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和债权人利益的严重侵害。
事实结合:向法庭充分说明环保公司当时的艰难处境(已被列为被执行人),证明一旦支持巨额回购,将直接导致公司破产,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4.驳斥资金违规使用指控
针对原告指责600万资金未专款专用的主张,我方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款项用于“提前归还银行贷款”属于协议允许的“补充流动资金”范畴,并非挪用,彻底否定了原告的违约赔偿请求。
大获全胜【法院判决】
昆山市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律师的全部核心观点,作出如下认定:
认可回购权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原告超期行使,权利已消灭,指出原告在公司涉诉后主张回购,“具有不正当目的”,如支持将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调本案应遵循“风险与利益共担原则”,原告作为股东应共担经营风险。认定资金用途符合约定,不构成违约。
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件价值】
本案诉讼策略跳出了传统辩论框架,创造性地提出“权利除斥期间”和“权利滥用”两大核心抗辩,扭转了案件的根本方向。精准把握《九民纪要》关于“对赌协议”审判的最新精神,将“资本维持原则”从理论完美应用于实践,主导了法官的价值判断。
最大化客户利益,不仅为客户避免了高达16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更避免了客户因败诉而直接破产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