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起诉后发现债务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无法偿还欠款,并且债权人知道次债权债务信息的情况,在次债务人不予配合协助执行到期债权时,建议债权人采取代位权的方式向有偿还能力的次债务人提起诉讼。
对于债权人明确知道债务人无力偿还欠款的情况,可以不提起主债权债务之诉,而是在找到次债权债务信息后直接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这种起诉方案能够帮助减少诉累。
参考案例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8民终247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债务人作为担保人为次债务人偿还银行贷款,且银行已就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房屋实现了优先受偿权,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具有向次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而在债务人没有通过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怠于追偿的情况下,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确认债权人有权直接受领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即尽管代位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按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按追索次债务人的权利,即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创设了新的直接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代位权人一旦提起代位权,则可越过债务人而将次债务人视为债权人的次债务人,因代位权取得的财产由债务人直接受领,将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其利益受到损害。债务人因代位权诉讼受领财产的事实既影响了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积极性,又使得代位权诉讼形同虚设。故在债权人已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行为无效。被告严*在原告殷*提起代位诉讼后提供一些还款证据欲证明其代为原审第三人归还外欠部分借款,目的想证明为原审第三人归还该部分外欠款也就是相当于严*直接归还原审第三人代为归还的贷款本息,但对殷*的借款却拒绝归还,有悖常理,即便代为归还的事实成立,也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