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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陈宜群律师代表案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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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界定责任边界,助餐饮企业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成功减责——本所代理“某知名餐饮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成功将委托方责任由原告主张的“全责”降至40%。年度陈宜群律师代表案例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未成年人马某(13周岁)随家人在我所客户“昆山市某知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店内用餐。结束后,马某在店门口独自玩耍并反复摇晃店门旁的装饰石鼓,致其倾倒,造成马某左手严重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原告方提起诉讼,主张被告餐饮公司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8万余元。

行业责任惯例与本案代理难点

     在餐饮行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普遍存在以下责任认定倾向:  

经营者责任加重化:司法实践中,基于《民法典》第1198条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往往对餐饮经营者苛以较重的注意义务。一旦发生顾客受伤事件,经营者即使无直接过错,也常因"管理瑕疵"或"未能完全排除风险"而被判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考虑弱势方:当受害方为未成年人时,情感因素更容易影响责任划分,法官倾向于优先保护消费者权益,经营者往往需要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经营者需要自行证明已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这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完全举证。

案代理难点

 1.如何突破"经营者主要责任"的行业惯例?

 2.如何有效证明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并将其转化为责任减轻的法定事由?

 3.如何界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

代理策略:

 1. 精准的法律定性

     承认石鼓作为经营场所设施的一部分,其存在与损害有关联性,援引《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和第1173条(过失相抵规则)作为法律基础。

 2. 重点论证"监护人重大过错"

     这是本案实现责任突破的核心。我们通过证据组织与法律论证强调,监护的即时缺失,事发时马某父母均在现场,但未对在门口危险区域玩耍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任何看管、提醒或制止。

     年龄与认知能力:马某已满13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反复摇晃重物可能导致倾倒并砸伤自己"的行为应具备基本的危险认知能力

     过错程度认定:主张原告方(包括监护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和直接诱因

 3. 界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

      我们主张经营者义务应有合理限度,涉案石鼓为装饰性设施,非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特种设备经营者已通过张贴安全警示标识履行了部分义务(尽管是事后补贴,但证明了风险可提示性)安全保障义务并非"绝对的、无限的保镖义务",不能要求经营者对顾客尤其是未成年人的任何主动、反复实施的明显危险行为都能瞬间预见并即时阻止

 4. 细致的损失核定

     对原告提出的赔偿项目进行逐项审核,质疑部分医疗费用与伤情的关联性(成功扣除无关费用),对护理费、营养费等计算标准提出合理性质疑,确保损失核定符合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案件价值与行业意义

 1. 突破行业责任惯例

本案为餐饮行业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宝贵判例,明确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有合理边界监护人的现场监护责任不可转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身过错应得到合理评价。

2. 为客户创造显著价值

通过专业代理,我们将客户的赔偿责任从原告主张的“全额”降至40%,为客户直接避免了约11万元的经济损失,结果远超客户预期。

3. 行业警示与教育意义

本案判决同时向社会公众传递了明确信号,餐饮经营者需要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家长必须履行法定监护职责,不能将监护责任完全转嫁给经营场所各年龄段的消费者都应对自身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结语

     
法答答律师团队深耕商事与侵权法律领域,在责任纠纷中精准识别关键点、有效控制客户法律风险的专业能力。我们致力于为餐饮企业提供全面的风险防控解决方案和争议代理服务,助力企业在规范经营的同时实现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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