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突破"经营者主要责任"的行业惯例?
2.如何有效证明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并将其转化为责任减轻的法定事由?
3.如何界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
代理策略:
1. 精准的法律定性
承认石鼓作为经营场所设施的一部分,其存在与损害有关联性,援引《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和第1173条(过失相抵规则)作为法律基础。
2. 重点论证"监护人重大过错"
这是本案实现责任突破的核心。我们通过证据组织与法律论证强调,监护的即时缺失,事发时马某父母均在现场,但未对在门口危险区域玩耍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任何看管、提醒或制止。
年龄与认知能力:马某已满13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反复摇晃重物可能导致倾倒并砸伤自己"的行为应具备基本的危险认知能力
过错程度认定:主张原告方(包括监护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和直接诱因
3. 界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
我们主张经营者义务应有合理限度,涉案石鼓为装饰性设施,非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特种设备经营者已通过张贴安全警示标识履行了部分义务(尽管是事后补贴,但证明了风险可提示性)安全保障义务并非"绝对的、无限的保镖义务",不能要求经营者对顾客尤其是未成年人的任何主动、反复实施的明显危险行为都能瞬间预见并即时阻止
4. 细致的损失核定
对原告提出的赔偿项目进行逐项审核,质疑部分医疗费用与伤情的关联性(成功扣除无关费用),对护理费、营养费等计算标准提出合理性质疑,确保损失核定符合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