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约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违约金的分类
1.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指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的情形和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当事人一方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况,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通常认为,人民银行关于逾期罚息的规定,即属于法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如果违约金是由当事人依照意思自治原则自行约定的,就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通常适用于合同之债,生活中大量的违约金表现为约定违约金。
2.补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
补偿性违约金:目的在于填补守约方损失,遵循填平损失原则,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
惩罚性违约金:目的在于督促合同相对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遵循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以实际损失发生为前提。
重点提示
违约金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补偿损失,惩罚违约方只是其辅助功能。当约定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额时,违约金表现为补偿性;当约定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违约金与损失相等的部分具有补偿性,超过损失的部分,则体现为惩罚性,此时约定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
二、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可以调整吗?
可以调整,但需结合实际情况,审慎适用。当合同履行中发生违约行为时,约定的违约金可能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此时会出现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一致的情形,《民法典》规定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进行酌增或酌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参考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并结合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合理调整。
重点提示
司法实践中认定“过分高于”以“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作为一般的参考标准,但不能机械套用,对于违约金的调整,还是应当秉承审慎适用的态度。实践中人民法院会综合审查以下方面:
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
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对于违约金过低,守约方主张增加违约金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则遵循违约金填补损失的原则,调整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案例展示: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并对违约金作出详细约定,A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交易,并以违约金太高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减少数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事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A公司签订案涉合同的目的系商业盈利,即使在本次交易中无法盈利或者亏损,也应自愿承担商业风险,按约履行案涉合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基于本案中B公司并未存在过错、案涉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等情况,结合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未过分高于B公司的可期待利益及实际损失,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A公司诉请,A公司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A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三、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违约金与定金择一主张。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四、违约金约定小提示
违约金的约定,方式多样,法律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是当事人自愿,不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上都受到法律保护。生活中,为了使合同得到更有效的履行,当事人利益得到更完整的保护,我们提供以下几点建议:
1.在订立合同时对违约行为导致的违约金数额和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的约定
合同存在着明确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是违约金条款具备可行性的重要保障,多数情况下,实际损失是很难计算出来的,既然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损失额难以确定,那么对于违约金数额的事先明确,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争议。此外,明晰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也会给法官在审理违约金数额是否得当提供有效的指引,从而使守约方的违约金主张更能得到支持。
2.制定违约金数额要合理,要保证双方尽量权利义务对等
尽量避免制定不合理的违约金数额,导致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违约金过高会增加对方的不安感,破坏双方合作的信任基础,过低则对相对方失去了约束作用,两者都会为合同平稳履行埋下隐患。
3.提前考虑违约金调整的可能,避免因违约金调整带来不必要的履行成本
虽然法律允许对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作出酌情调整,但这也势必会对当事人造成原本不必要的履行成本与诉讼风险,提前注意到这方面的问题并在合同的制定及履行过程中加以规范与完善,可以避免双方之间出现不必要的争议。比如就违约金条款的制定,以参考比较规范的格式条款注意事项的类似方式,提请各方关注法律风险与后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避免随意变更事先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并重申合同约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