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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陈宜群律师代表案例—建设工程债权的确定与债权利息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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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建设工程债权的确定与债权利息的上限

【案情摘要】

 

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陈宜群、肖林律师代理一起涉案265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件核心争议围绕工程结算金额的确定已付工程款的认定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展开。案件经过一审、二审,该案目前已全部结案。通过案件对两个关键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建设工程债权(工程款)的确定 

本案中,最终的工程结算金额是双方最主要的争议点。法院的认定确立了以双方最终确认的结算文件为准的原则。

1.债权确定的过程与依据:

合同初始约定:双方于2015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23,811,927元,并约定工程总价下浮7%”

结算审计与确认:工程竣工后,经发包方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最终结算金额为26,500,144.02元。随后,双方共同在《工程结算审定单》上盖章确认了该金额。

后续协议重申:在2019年的《补充协议》和2024年的《协议书》中,双方再次明确确认了最终审定总价为人民币26,500,144.02,并基于此金额计算欠付工程款。

2.法院的裁判观点:

尊重意思自治与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认为,尽管最终结算金额高于合同初始价且未体现下浮,但这是双方通过共同委托审计、盖章确认审定单以及多次签订协议等方式形成的最终合意。

结算文件的效力优先:法院明确,在双方已就结算金额达成一致并出具正式结算文件后,结算文件的效力高于合同中的暂定价格条款。发包方以合同约定为由否定结算金额,不予支持。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主张不成立:上诉人声称《补充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但法院指出,其并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

结论:建设工程债权的确定,以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的最终结算文件(如结算审定单、结算协议)为最核心、最优先的依据,司法实践高度尊重双方结算阶段的意思自治。

二、建设工程债权利息的上限 

本案中,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争议焦点在于约定的利率是否过高。

1.利息约定的情况:双方在2019年《补充协议》和2024年《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对于逾期支付的工程款,自20197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2.法院的裁判观点:约定优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认为,年利率6%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上诉人主张该利率远高于起诉时(2023年)的LPR3.45%),并请求按LPR1.3倍调整,但法院明确指出,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司法支持的范围: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的利率标准,司法实践通常遵循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只要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此为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常被作为参考),一般应认定为有效。本案中6%的年利率显然远低于这一上限。

利息的性质:此处的利息是因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这一本金债务而产生的违约金性质的孳息,其计算标准允许双方自行约定。

结论:建设工程欠款利息的利率上限,首先遵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只要约定的利率未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实践中常参考LPR的四倍),法院均予以支持。

三、案例启示 

1、结算阶段的重要性:对于承包方,确保在工程竣工后及时与发包方共同完成结算程序,并取得书面、盖章的结算文件,是锁定债权、避免后续争议的关键。

2、协议文件的严谨性:所有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文件均应清晰、准确地载明工程总价、已付款、欠付款等核心数据,它们将成为诉讼中的有力证据。

3、利息约定的明确化:在合同中或后续协议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标准,可以有效保护债权方的权益,在发生纠纷时减少关于利息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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