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股权转让纠纷
【案情摘要】
我方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袁某)与原审被告A物流公司于2021年2月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袁某将其持有的B供应链公司5%股权作价496万元转让给A物流公司。为保障债权实现,交易结构中设置了多重增信措施:
债务加入人:B供应链公司多次在《欠条》上盖章,确认债务;
保证人:张某1(A物流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在初期《欠条》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张某2(张某1姐姐)在后续《还款协议书》中作为担保方签字。
公司担保人:C供应链公司在《还款协议书》担保方处盖章。后因A物流公司迟迟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各方虽多次签署《欠条》及《还款协议书》确认债务并制定还款计划,但均未履行。我方当事人遂委托我们提起诉讼。
一、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并非债权债务关系,而在于如何有效击破多名担保人设置的抗辩,尤其是在担保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如何最大化地维护债权人利益。对方的主要抗辩包括:
担保效力争议:C供应链公司主张其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担保无效,且债权人非善意,其不应承担责任。
个人保证人否认:张某1声称其对担保事宜不知情,签字非其本人所签,试图免除保证责任。
“起诉即作废”条款抗辩:对方以《还款协议书》中“若原告起诉,则本协议自动作废”的条款,主张我方起诉导致协议失效,担保责任随之免除。
代理思路与诉讼亮点——律师策略复盘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们制定了“夯实主债权,主攻担保效力,瑕疵担保亦追责”的诉讼策略,应对上述挑战。
突破点1:以“债务加入”确定公司责任
针对B供应链公司的责任,对方抗辩其承担还款责任将损害公司资本。我们未局限于担保思路,而是主张其多次在《欠条》上盖章确认债务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
法律精准适用:我们援引《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2条,主张债务加入的效力可参照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则处理。并进一步指出,A供应链公司股东张某1(持股91%)已在所有《欠条》上签字,符合“由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无需另行决议的情形。
裁判结果:一、二审法院均完全采纳我方观点,认定B供应链公司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应与A物流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突破点2:实现“无效担保”下的过错赔偿责任最大化
本案最突出的亮点在于对湖北供应链公司担保责任的认定。尽管其担保因未经股东会决议而被二审法院认定为无效,但我们通过庭审策略,依然为其设定了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论证:我们承认作为债权人,对C供应链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但重点强调,担保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并未消失,而是转化为过错赔偿责任。C供应链公司作为法人,内部管理混乱,允许实际控制人张某1随意使用公章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存在明显过错。
法律适用:我们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主张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时,担保人应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庭上,我们通过质证揭示了湖北供应链公司公章管理不规范、张某1实际控制公司的事实,证实了其过错。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虽改判担保无效,但完全支持了我方关于过错责任的论述,判决湖北供应链公司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此判决意义重大,即使担保程序存在瑕疵,仍可通过追究担保人过错,挽回重大损失,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突破点3:推翻个人保证人的虚假抗辩
张某1在一审中否认签字真实性,试图推卸责任。
有效运用举证规则:我们立即向法庭申请笔迹鉴定,并将举证责任置于对方。在一审法院明确释明后,张某1 拒绝申请鉴定。
裁判结果:一、二审法院均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认定张某1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保证责任成立。
突破点4:否定不合理格式条款的效力
针对《还款协议书》中“起诉则协议作废”的条款,我们主张该条款剥夺了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二审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观点,认定该条款无效,从而保障了《还款协议书》作为核心债权凭证的有效性,为全部诉讼请求的成立奠定了基础。
二、裁判结果与案件价值
一审判决:全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中关于C供应链公司的责任虽由“一般保证”调整为“过错赔偿责任”,但实际效果上仍确保了我方当事人就其不能清偿部分获得50%的赔偿,是瑕疵担保情形下的最优结果。
三、案件典型意义在于:在涉及多重、复杂担保的商事纠纷中,胜诉的关键不仅在于基础债权的成立,更在于能否精准识别不同担保形式的法理基础,运用法律规则,即使在担保存在程序瑕疵的不利情况下,也能通过追究过错责任等方式,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