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关系中,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多为亲属或朋友,各方合伙人之间具备较高的信任度,因此合伙关系具有非常强的人合性与资合性特征。原《民法通则》与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均对合伙关系作出了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由此可以明确,合伙关系的构成要件为: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01
股合伙人身份如何认定
法条指引:《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1. 有书面合伙合同是最佳证明
在合伙纠纷中,各合伙人之间存在书面的合伙合同是各方成立合伙关系最直接的证据。以书面形式对各合伙人在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约定,无疑是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最好的方式。
2. 无书面合同仍可能成立合伙关系
基于合伙关系的高度人合性特点,很多时候各方合伙人并未意识到需要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约定,且《民法典》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合伙关系必须具备书面合伙合同。
结合合伙关系的构成要件,合伙人以其他形式达成了合伙的合意,约定了合伙的有关事项也可以成立合伙关系。只要各方合伙人之间具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构成要件,就可以认定存在合伙关系。
【共同出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常见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性权利。合伙人一旦完成出资,其出资就成为了合伙财产,不得随意抽回或要求分配。
【共负盈亏】:《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规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实践中存在一方合伙人仅负责出资而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情形,此种情况下,仅负责出资的一方能否被认定为合伙人,还需要结合其他几项要件综合认定。
【共享收益】:即在合伙事务产生利润时,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约定对利润进行分配。合伙分红的相关决议和记录等证据对证明合伙关系成立可以起到较好的效果。
【共担风险】:《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合伙事务产生亏损时,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约定对亏损承担责任。如果出现“投资后有利润大家分,出现亏损后某一方承担,保证投资方没有任何风险”的情形,则较难认定存在“共担风险”的合意,可能不被认定为合伙关系。
02
合伙期间盈利还是盈亏?举证责任归谁?
法条指引:《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第九百七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
合伙纠纷中,最常见的原告方诉请之一是要求分配合伙利润或分配合伙事务的剩余财产,而被告方往往辩称合伙事务不存在利润反而存在亏损,或辩称合伙事宜未结束,依法不能分配合伙财产。
合伙事务是否盈利、是否可以分配剩余财产,这些问题的核心在于证据的收集及举证责任归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民事诉讼原则,原告方需要对合伙事务存在盈利、合伙事务具备分配条件承担基础的举证责任。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1. 各合伙人之间存在完备的合伙账目,并已完成清算 —原告方可以将书面的清算结果作为重点证据提交法院。
2. 有完备账目但未清算,具备审计条件 —原告方可申请对合伙事务进行审计,由人民法院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审判。
3. 仅被告方掌握财务资料 —原告方申请审计的,被告方应当配合提交;如被告方不配合,导致无法审计的,根据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可直接推定原告方主张成立。
4. 各方财务资料不全,无法对账 —如因检材问题无法审计,合伙事务存在盈利的举证责任仍由原告方承担,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
03
公司设合伙中的“条子”有何法律效力
在合伙期间,一方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出具“条子”(如借条、欠条),但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其他合伙人基于该“条子”起诉。这种情况下,“条子”起什么作用?持有人可以主张何种权益?
1. 主张为民间借贷纠纷
如果条子出具的原因是各方合伙人在合伙事务开启时,一方资金不足,无法按照约定足额出资,由此向其他合伙人借款,由其他合伙人垫付出资款或追加投资款,那么该条子实质上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有权基于该条子以民间借贷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2. 主张构成对合伙事宜的清算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案例分享:团队律师承办的一起合伙纠纷中,两个自然人通过口头协,各占50%份额。合作初期,一方因资金不足出具借条;合作过程中,因一方收到运费未分配又出具欠条。
【法院审理认为】:
《借条》属于借款用于合伙事务的投资,双方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
《欠条》金额及付款时间具体明确,可以认定双方通过该《欠条》对合作期间部分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清算并达成了明确合意。
经过大量案例检索,目前此类案件的审判倾向为:一方合伙人向另一方合伙人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04
合伙关系风险防范建议
1. 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对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特别是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合伙期限、财务报告制度等。
2. 建立规范合伙账目:对每一笔合伙支出、收入明确记账,定期召开合伙人会议对账。仅出资的合伙人可要求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定期提供款项使用凭证,保障知情权。
3. 谨慎出具借贷凭证:若各方合伙人并不存在要对合伙事宜进行清算的合意,也不存在要将合伙投资款等款项转化为借款的合意,在合伙事宜未清算的情况下,不要随意向其他合伙人出具借条或欠条,也不建议以借条或欠条的形式办理结算。
无数案例告诉我们,合伙纠纷的导火索,往往就埋在“口头约定”、“人情账”和“糊涂条”之中。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沉睡者。主动用书面协议明确规则,用规范财务管理账目,才是对合伙事业与自身权益最根本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