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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过期保险拒赔一审法院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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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宜群律师  来源:昆山法律服务网  阅读:

驾照过期出车祸保险公司也得赔

作者:陈宜群

典型案例:20091012日,原告陈某向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投保了牌号为EMT122颐达DFL7160AA轿车汽车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赔偿限额为9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和不计免赔特约险,原告陈某于同日支付保险费3084.61元。保险期限自20081013日零时起至20091012日二十四时止。
    20094291330分许,原告陈某准许驾驶员李建驾驶EMT122号保险车辆与周浩良驾驶的苏EMF621轿车在昆山市玉山镇东门街采莲街路口发生两车相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保险事故。即时,原告向被告报案,被告指示原告将车辆拖至昆山市华明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后被告派员前往修理厂对出险车辆查勘拍照加以证实。2009429日,原告根据保险单的约定,向被告提出保险理赔。2009820日,被告作出保险理赔通知书,拒绝了原告的理赔请求。

审理经过: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本律师于2010220日向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10422日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审理中,被告律师提出:一、李建所持有的驾驶执照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过期,并提交了李建驾驶证的复印件及医师体检证明用以佐证。二、被告在向原告投保时,明确告知《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保险公司免赔。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律师意见:本律师根据法律及国内司法判例提出:一、李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确实存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后未及时换证的问题,但并不符合其上诉人所称的“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属免责情形”。首先,对“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应作狭义理解,即该驾驶员从来都没有取得过驾驶资格,而不应包括已取得驾驶资格而后又因故失去的情形。其次,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是机动车管理部门准予驾驶员从事特定驾驶行为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中规定:“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也就是说,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并不必然被吊销,在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处罚后仍可办理换证手续。且在交通事故责任中交通管理部门也并没有把驾驶证过期作为认定责任大小的依据。

综上,李建在初次取得驾驶证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或驾驶许可被撤销的情况,且李在事故发生后又补办了驾照,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二、保险合同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格式合同,是保险人在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情况下事先拟定的。为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规定从保护弱势的角度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以便投保人能够在真正了解免责条款的前提下,作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选择。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的保险合同条款中虽然有“驾驶员持超过有效期驾驶证发生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免责约定,但保险公司应该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李建或者本人出示或交付了该保险条款,不能证明其就该免责条款履行了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只有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才应当被注销。本次事故中李建虽持驾证已过期,但并不等于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员只要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便具有了驾驶资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驾驶资格,就应确认具备驾驶资格。显然,保险公司以李建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原告为其名下的苏EMT122机动车投保,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有效。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被告认为,原告驾驶员李建的驾驶证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按规定审验,且已超出有效期,依保险合同,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原告不认可,认为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或驾驶许可被撤销的情况,且在事故发生后又补办了驾照,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另外,保险公司应该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原告出示或交付了该保险条款,不能证明其就该免责条款履行了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本院认为,李建的驾驶证是否未按规定审验或已超出有效期,与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缺少因果关系,且被告无法举证已经向原告出示保险免责条款的证据,被告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依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原告保险金。”

结束语:此案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代表性的意义,从而为投保人经常困惑的投保容易,理赔难,带来了光明和希望。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由于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每个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会出现判决不一的现象也时常发生,这就要求作为原告或者承办律师要对法律有一个的深刻理解,并对国内司法判例要及时的掌握和领会,显得尤为重要!

作者: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  陈宜群 律师  13616269886

来源:昆山法律服务网( http://www.ksfl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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