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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合同纠纷案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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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宜群律师  来源:昆山法律服务网  阅读:

一起因合同纠纷案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的思考

案例介绍:苏州的甲公司为生产五金冲压件的外商独资企业,主要为客户定做手机前壳装饰件冲压件产品,杭州的乙公司是一家手机配件生产厂家,乙公司根据客户的采购,向甲公司下定单,订购某型号手机前壳装饰件产品3150PCS,价格为19.5/PCS,根据合同约定“交货期为20081128日,送货单请标注单价,首批送货1150PCS,余下2000PCS待通知交货。”截止20094月,乙公司累计欠付甲公司货款21万多元。因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支付到期剩余货款,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未付,甲公司向乙公司所在地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采取诉讼保全。

案件审理: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及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诉讼,提出诉讼请求是:1判令乙公司立即支付甲公司到期货款人民币21元,支付逾期利息为10000元(2008101日起至200973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合计人民币22元;2判令乙公司继续全面履行20081118日达成的《采购订单》,接受2000PCS前壳装饰件产品并支付相应货款。3判令乙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是:原被告双方从20084月建立买卖业务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前壳装饰件等五金产品,《采购订单》约定月结60天。前期交易被告都能按时支付原告相应货款。但从20085月至20093月原告向被告累计供货价值30元货物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后,被告仅于200939日向原告支付100000元货款后并不再支付剩余货款。20081118日,被告向原告下《采购订单》,约定向原告采购定制的3150PCS前壳装饰件产品,而此后被告仅接受了1150PCS前壳装饰件产品,另外2000PCS经原告多次电话催促后至今仍然拒绝受领,造成原告设置仓库储存至今,对原告造成极大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庭审焦点:本案中,乙公司鉴于甲公司提交充分的增值税发票及每月对帐小结等证据,对于欠付的货款总额表示认可。但是,对于第二项诉讼请求提出抗辩,理由是:1、根据合同的约定,乙公司通知甲公司交货,而要求甲公司交货的通知是基于乙公司客户的定单要求,至今,我公司没有收到客户的定单,也就无法向甲公司发交货通知。2、合同中“待通知交货”的含义是附条件的约定,条件的是否成就是基于乙公司的通知,乙公司可以选择取消2000PCS交货的定单。针对乙公司提出的抗辩,代理人基于法律和惯例提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双方的交易应根据合同履行,对于乙公司购买后产品销售的风险应由其承担;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6162条之规定,该合同条款对于交货期限视为约定不明,对于约定不明的履行期限,则甲公司随时要求交货,同时给予乙公司一定的准备期限,本案件中是甲公司根据双方交易惯例有理由相信该定单能够履行并为此已经生产完毕,并已经交部分货物。因此,乙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审判结果: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从本案中,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如下:

一、交易有风险,寻找客户需谨慎。确定对方有无履行能力和资格。一定程度上讲,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时利益共同体,如果其中一方没有能力或资格,势必影响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故在订立合同时首先要确定对方的履行能力和资格是否符合即将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条件。调查对方的信用和商誉。对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和资格,并不一定表示对方就有了令人信服的口碑和信誉。在同对方订立合同以前,先向以前与对方合作过的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打听一下,以便确定能否同对方订立合同。毕竟,事前多份慎重,事后少份后悔。

二、签订合同需慎重,条款需明晰。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基于不同的利益,达成某种共识,一旦利益失衡,势必导致纠纷的发生,纠纷发生后如何解决要看当初双方的约定,也就是证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应书面订立,并提供了合同需要的一些条款在合同里体现,这是为减少争议及公平解决诉求的方法。本案中就是因约定不明确造成各方各持一词产生的争议。

三、判断出合同性质和种类,确定管辖法院。确定是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是诉讼的前提。根据法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买卖合同则管辖宽泛的多,除了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也可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乙公司向甲公司定制的是不同型号的手机前壳装饰件产品,可以判断是承揽合同。但综合各方面因素,甲公司选择了在乙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是考虑到这样避免了管辖权争议之诉,减少了诉讼时间,争取早日拿到货款。另外,本案件正好赶上了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外商合同纠纷的末班车。

四、收集、保存证据,诉讼将会有利。随着企业管理制度的健全和管理人员的思想的提高,合同意识越来越强,法律观念越来越深,企业在运转过程中也越来越平稳。现在很多企业有律师顾问或者在专项法律事务中请律师把关,这对于合同管理及企业平稳的运行是非常有益的。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务必保存好合同、送货单、发票、保修单等常规单据,对于容易忽略的传真件、邮件、手机短信、网址、录音也应采取证据固定。

作者: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   陈宜群       电话:13616269886

来源:昆山法律服务网  (http://www.ksfl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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