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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日记--劳动争议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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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宜群律师  来源:昆山法律服务网  阅读:
昨天在深圳开庭,一个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我作为被诉人参与庭审,在处理过程中感到深圳劳动争议仲裁方面有几大亮点:
1、书记员为两人,其中一人手写记录,一人电脑记录,这样的优点是便于核对庭审中当事人双方陈述的差误,效果是非常好的。
2、仲裁庭有复印机、电脑上网等,有利于复印材料,查询资料,这点在很多地方是没有的。
3、仲裁员非常有涵养,耐心,在庭审中程序掌握的很好,告知双方权利义务非常明白。
以上就是在深圳开庭之感悟。
另外从员工心理的角度来说,很多员工的法律知识欠缺,认为在企业工作很多年,企业终止合同就应该1年赔偿1个月,这是对我国劳动法规的不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终止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日起到合同终止之日止,时间在一年以下的,单位给予员工一个月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一年以上的,按照一年给一个月的标准给付。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决定终止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应该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否则,应额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作者:陈宜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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