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沈泽*,1986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34112619860909**31,安徽新华学院学生,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联系电话: 134051618***
被申请人:昆山市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徐志良(局长)
申请事项:
请求被申请人变更苏交运稽罚字[2009]E0903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一、 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
被申请人做出苏交运稽罚字[2009]E0903011号所依据的事实是申请人“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真实情况是:申请人是2009年7月即将毕业的大学生,目前离校实习锻炼,已经找到工作单位,并根据上班通知书的要求即将上班(见证据)。3月11日申请人开车在福万家超市准备购物,有两个学生让我帮忙送到托普学院,我见此两人并没有恶意,和我一样都是学生,就答应送到学院,下车时给了我10元钱,我并没有想要这钱,因为我不是专职跑运输经营的。昆山市运输管理处在没有证实申请人是靠跑运输经营的情况下对申请人作出暂扣车辆的处理,申请人对此有异议,希望被申请人能够查清事实,为申请人主持公道。
二、被申请人行政程序错误。
申请人因没有有擅自运输经营的行为,没有承认专门跑运输经营的事实,但昆山市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以让其签字就可以减轻处罚为由,让其签字。申请人作为学生,涉世不深,在车辆被强行扣留的情况,担心认为态度不老实,无奈签字,昆山市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也没有告知违法行为和后果的情况下,采取诱导的行为让其签字,对于笔录的内容也是根据执法人员的口述写的。
综上,申请人做为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没有理由也没有想过靠跑运输赚钱,已经找到实习单位并准备上班。鉴于尚未就业经济非常困难,因此,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2条的规定全面审查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并根据违法情节后果及实际情况,变更被申请人做出的苏交运稽罚字[2009]E0903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昆山市交通局
申请人:
代理人:陈宜群 2009年3月5日
附件:
一、2009年3月11日昆山市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
二、学生证明复印件1份;
三、上班通知单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