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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主张“天价”赔偿的答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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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宜群律师  来源:昆山法律服务网  阅读:

员工工作4个月,向单位主张30多万的赔偿,涉及解除劳动关系、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生效、社会保险、违纪认定、超长加班的行政处罚等各种劳动纠纷中常见的问题。本案件最终裁决支持了4000多元。

答 辩 

尊敬的仲裁员:

我接受本案被诉人中茂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的委托,并受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就人王大明诉中茂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今天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现针对申诉人请求,依据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申诉人与诉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请仲裁庭驳回申诉人第一项请求。

理由:1、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且使用的范本是劳动部门提供的,其内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2、被诉人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法律没有规定被诉人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向申诉人出示劳动部门批准的文件。另外,申诉人称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被诉人未作出任何说明,申诉人对此说法应举证。

3、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法定机构通过法定程序认定,申诉人无权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二、被诉人已经支付足额申诉人加班费,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情况,请仲裁庭驳回申诉人第二项请求。

理由:1、申诉人从2008年7月8日进厂,于2008年11月20日因打架斗殴违反公司纪律被开除,前后工作4个多月,每月工资都包含了加班费,这从被诉人提供的工资明细表可以证明。

2、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850元。申诉人加班费应根据实际工作天数,对每天超过8小时工作的时数,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850元来计算加班费。因此,申诉人计算加班费的方式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

3、申诉人加班有加班费,全是自愿的,不存在强迫加班的情况,对于申诉人来说,能有加班应是非常乐意的事情。另外,对于超过法定加班时数的,根据劳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也应由劳动部门处理,而不是申诉人以300%来计算加班费。

三、被诉人已经支付申诉人延长劳动时间加班费,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请仲裁庭驳回申诉人第三项请求。

理由:1、申诉人作为被诉人员工,应遵守被诉人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时间和方式,因申诉人工作岗位是保安,其性质是保护公司财产、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秩序,根据申诉人的描述是站岗,作为保安这是最基本的功课,任何有偷懒的行为和心理都是不应当的。

2、被诉人已经支付了申诉人的加班费,不存在克扣或无故拖欠申诉人工资的情况,而且申诉人在领取工资时也进行了核对,没提出少付或拖欠不付工资的情况。另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是赋予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处理的行政职权,而不是劳动者据此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申诉人在申诉书中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以5倍来计算从而得出天价赔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针对申诉人第四项请求,被诉人同意为申诉人补缴社会保险。

理由:1、由于申诉人考虑到缴纳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保险费,根据申诉人的强烈要求,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并由双方签订的切结书为证。

2、现被诉人同意为申诉人补缴社会保险,但申诉人应把办理社会保险的资料交给被诉人,并将社保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交给被诉人。

五、申诉人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理由:1、申诉人已经与被诉人在2008年9月23日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有申诉人的签字和被诉人的公章,民事行为真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合同是依法成立的。

2、被诉人没有及时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申诉人没有及时提供办理用工手续和办理社会保险的资料交给被诉人。

六、申诉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开除申诉人程序合法、依据得当,不应支付申诉人任何经济补偿金。

理由:1、申诉人与同事周裕荣在工作时间打架斗殴,其行为恶劣、影响重大,被诉人经过公司讨论通过,根据公司人事规章第13.10.1及第13.10.10条之规定予以开除,并无不当。

2、打架事件发生后,被诉人为当事双方积极协调,同时为申诉人垫付因周裕荣受伤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被诉人从申诉人工资收入里扣除垫付的医疗费并向申诉人出具了收据,因此并无克扣、拖欠申诉人工资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诉人恳请仲裁庭查清事实,以维护被诉人的正当、合法的权益。

    理  人:陈宜群

                                           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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