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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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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宜群律师  来源:昆山法律服务网  阅读:

                     答  辩  

尊敬的仲裁员:

我接受本案被诉人上海北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并受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就申诉人王学习上海北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今天依法出庭履行职务。

针对王学习申诉请求,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一、 申诉人主张代通知金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贵予以驳回申诉人该项代通知金2359的请求

理由: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和享受经济补偿金的基础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而代通知金只使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三种情形,而本案中并不涉及该三种情形,因此,申诉人主张于法无据。

二、 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申诉人严重违纪行为达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符合法律规定,请贵予以驳回申诉人主张经济补偿金9436的请求

理由:1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申诉人应服从公司安排,根据公司要求配合完成生产任务。本案中被诉人在20081017日出具公告,要求申诉人配合上班,而申诉人不但没有来上班,反而对于公司的警告非常不满,并闹罢工。同时,由于申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交货期,造成客户投诉,给公司造成名誉上的重大损失。另外,申诉人对上级领导恶意恐吓和威胁,该行为都是被法律和规章制度所禁止的。该员工的上述行为,均违反了《规章制度约定书》第一条第2项、第3项、第9项、第10项、第23项等约定。因此,被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条之规定,诉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诉人开除申诉人于法有据,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被告恳请仲裁庭查清事实,以维护被诉人正当、合法的权益。

 代理人:陈宜群

  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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