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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辞退、辞职、开除、离职、除名”的概念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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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宜群律师  来源:昆山律师咨询网  阅读:

本人办理大量劳动案件中发现很多劳动者对于“辞退、辞职、开除、离职、除名”的概念不是很清楚,比较模糊,甚至一些用人单位的人事专员都分不清这些概念及法律效力。现本人和大家一起交流和分析:
1、辞退。辞退有两种,一种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单方辞退员工,这在劳动法律上说,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是过失性辞退。另一种是指员工违反法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遭到公司辞退,这在法律上是非过失性辞退。
辞退的原因一般有两种:一是公司原因,如大范围裁员、组织机构调整等;二是个人原因,工作不称职、危害公司利益等。
2、辞职。辞职相对好理解,辞职是员工履行一定的程序向用人单位提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法律规定分为两种,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一种有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向用人单位提出辞呈。注意,不需要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另一种是如果用人单位违法法律规定,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交纳社会保险、强迫加班等,员工可行使即时解除,而不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3、开除。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员工被用人单位开除后,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开除员工,并不影响员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克扣或拖欠的加班费。
4、离职。离职顾名思义是员工离开职位(工作岗位),离职有合法的离职和违法的离职两种,一种是行使合同解除权后离开单位,另一种是自行离职,所谓自行离职是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自动离职的职工需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擅自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除名。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用人单位不员工除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以上是本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践并参考法律依据的总结,希望和朋友们不断强化劳动法律理论知识,共同学习和交流。
作者:陈宜群律师    200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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